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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松受贿案
2005-2-26

                                                  徐炳松受贿案
  
被告人徐炳松,男,56岁,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1998年5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罢免了徐炳松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
  1998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徐炳松立案侦查,6月6日依法对其逮捕。该案于1998年11月28日侦查终结。根据案件管辖范围,1998年12月31日,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4年初,被告人徐炳松到凭祥市检查工作时与个体户林坤(另案处理)相识,1994年10月27日,林坤找到徐炳松,请徐为其开办典当行向玉林市有关领导打招呼,徐炳松当即给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写信,要求李支持林坤在玉林办实业,林坤将此信交给李乘龙后,很快便取得了典当行的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1995年下半年,被告人徐炳松在玉林市振林宾馆收受林坤给的人民币2万元。
  1996年,林坤因承包凭祥市黄金公司龙塘金矿的迁坟问题久拖不决,找到被告人徐炳松,要求徐出面要凭祥市领导帮助解决。为此,徐炳松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在自己的家中收受林坤给的人民币3万元及其他物品。1996年6月下旬的一天,林坤、徐炳松与凭祥市委书记陈某在邕江宾馆阳光城就餐时,徐炳松将林坤承包金矿遇到的问题告诉陈某,并要求其设法解决。当晚,徐炳松在家中收受林坤给的人民币6万元。
  1995年上半年,被告人徐炳松到北流市检查工作时,表示对该市桂兴种养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1995年6月30日,徐炳松在该公司的实施方案上批示,要求自治区农委及财政厅领导给该公司解决200万元人民币借款。1996年初,该公司从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款项中得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1996年春节前,徐炳松在家中收受该公司派人送的人民币2万元。
  1996年10月30日,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请求徐炳松解决余下的100万元人民币,徐炳松在该公司的实施方案上再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1997年春节前,徐炳松在家中再次收受该公司送的人民币2万元。
  1995年3月14日,与被告人徐炳松早已相识的个体户周卫东(另案处理),以香港磐基置业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找到徐炳松,请徐炳松帮助其取得修建玉林市至石南镇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徐炳松即在周卫东提供的关于玉林市通联运输总公司与香港磐基置业有限公司合作投资玉石公路的意向书上签署意见,要求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及市长黄某对磐基置业有限公司给予支持。周卫东拿此文找到李乘龙和黄某后,顺利得到了修建玉石公路的工程项目,并担任中外合资的玉石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1995年8月21日和199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徐炳松分别在自己家中和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周卫东以各种名义送的人民币40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炳松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5年8月至1997年6月,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未退赃款,且认罪态度不好。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1999年8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徐炳松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炳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炳松受贿的事实、情节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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