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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5-2-26

                                 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朱胜文,男,51岁,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6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对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11月20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朱胜文犯罪事实如下:
  1992年4、5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受其同学哈尔滨电子对外贸易公司总经理伍长江之托,以副市长身份为该公司会见外商,以提高公司信誉。此后,在1993年和1994年,朱胜文又几次参与了该公司会见外商的活动。1994年10月,伍长江用公款购买1台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松下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送给了朱胜文。
  1993年1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受哈尔滨北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贸易公司刘光复之托,为刘光复的女儿调动了工作。刘光复送给朱胜文人民币2万元。1996年2月,朱胜文又受刘光复之托,为其子安排工作,朱胜文写信给哈尔滨市国税局局长,让其帮助解决,刘光复又送给朱胜文人民币3万元。
  1993年2、3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应哈尔滨金平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丛凤田之请求,签批了该公司工程征地报告。丛凤田送给朱胜文人民币1万元。1993年10月,丛凤田又到朱胜文家,请朱胜文在此项工程动迁问题上给予帮助,朱胜文在该公司的报告上签了字,丛凤田分两次送给朱胜文人民币2万元和美金2000元。
  1993年2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应哈尔滨正大企业集团总经理郑纯智的请求,出面解决了该公司建筑工程动迁中同原松花江饭店的矛盾。郑纯智送给朱胜文人民币1万元。1996年2月间,郑纯智又送给朱胜文人民币1万元。
  1993年1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受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吴乃耀之托,签批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报告,吴乃耀于同年2月送给朱胜文价值人民币4120元的健身器1台。
  1993年10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受黑龙江省食品工业公司副经理杨东明之托,将杨东明调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任总经理,杨东明于1994年7、8月间送给朱胜文300美元。1994年10月,朱胜文帮助该公司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杨东明于1996年2月送给朱胜文人民币1万元。
  1993年6、7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应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经理张春辉之请求,为该公司股票上市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答谢酒会等,以促成该公司股票上市。该公司为筹集资金,欲将5000万国有股转让给社会个人股股东而求助于朱胜文,张春辉为此送给朱胜文人民币10万元。朱胜文签批了《关于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关于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国家股定向转让给社会个人股股东的方案的批复》等文件,帮助该公司实现了5000万国有资产股的转让。
  1992年11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应哈尔滨投资公司总经理吴援朝之请求,签批了该公司申请垫底资金的请示,吴援朝送给朱胜文人民币2000元。1995年2月,吴援朝欲调转工作,请朱胜文在有关部门对其考核时给予关照,朱胜文答应,吴援朝送给朱胜文人民币5000元;1996年5、6月间,吴援朝又请朱胜文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关照,朱胜文又应允,吴援朝通过朱胜文的妻子送给人民币8000元。
  1994年12月间,被告人朱胜文应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庭浦之请求,同意对该公司免减税额问题进行研究,张庭浦送给朱胜文人民币5万元。之后,朱胜文指派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使该公司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张庭浦又于1995年2月送给朱胜文人民币2万元。
  1995年6月,被告人朱胜文应哈尔滨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崔劲松之请求,签批了该公司转移建设工程的报告,崔劲松于同年9月送给朱胜文1台价值人民币6450元的松下牌空调机。
  1996年10月24日和11月6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朱胜文的住宅依法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款、物合计人民币219万余元。其中有60.1万元明显超出朱胜文家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责令被告人朱胜文说明该差额部分来源时,朱胜文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胜文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受贿款、物合计人民币33508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60.1万余元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8年5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元。扣押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35080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9360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朱胜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朱胜文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审判决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适当。但原审判决认定朱胜文收受伍长江价值人民币1万元彩色电视机的行为构成受贿,属定性不准,上诉人朱胜文所提伍长江所送的彩色电视机是正常人情交往,不是受贿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鉴于上诉人朱胜文能主动交待受贿犯罪,赃款全部追缴,原审判决对其所犯受贿罪量刑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哈刑初字39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元。
  三、扣押上诉人朱胜文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25080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人民币9260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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