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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首发条件
2009-6-2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首发条件

关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下简称“首发”),律师仅基于目前法律规定对“首发”条件作概括总结。

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首发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包括参考的指导性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7、《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8、《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参考)
9、《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10、《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其他有关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法规略。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首发”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需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同时,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二)需符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同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需以首发为目标进行相应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公司治理,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序繁冗,时间跨度长……,律师仅基于法律规定对“首发”条件作上述概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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