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 劳动者初试“维权利剑”
——《中华建筑报》记者:赵志国
编者按:据报道,《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后,有关劳动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各地相继出现了“新法”实施后的第一案。这不仅反映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同时,也反映了“新法”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为此,本报记者就各地出现的“第一案”请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进行了解读,法制天地本期将这几个案例以及刘铭律师的观点刊登出来,希望对企业和劳动者有所启示。
各地第一案报导(略)
各地“新法”第一案的启示
——律师刘铭解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个案
没有哪一年的哪部法律比今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更让民众和媒体关注。在刚刚开始的2008年,除了万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外,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还有《就业促进法》。
半个月以来,有关“新法”第一案的报道频频出现在各地媒体上,尽管法院尚没有做出最后的判决,但“新法”第一案的出现还是吸引了众多民众的眼球,在与“新法”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中,人们开始逐渐感受到了这些新法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影响。
这些各地“新法”第一案对企业和劳动者有什么启示意义?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走访了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有专长的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
刘铭律师说,“新法”刚实施半个月,全国各地第一案就纷纷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意识在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新法对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影响正逐步显现出来。
《劳动合同法》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这部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就业促进法》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法律支撑,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纵观这些各地“第一案”,很多劳动者就是适用《劳动合同法》或者《就业促进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铭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滥设违约金、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得到有效改善,而《就业促进法》也会为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方面撑腰,这两部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实施后的短期内,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增多将是必然的。
“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护劳动者自身权益意义很大。”刘铭说,“‘新法’对劳动者的启示意义在于,劳动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具有社会性,其立法宗旨本身就强调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需要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因此,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首先还是要有权利意识,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是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前提。同时,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
刘铭认为,新法对企业而言,用人成本可能会增加,短期利益会受影响。企业感到有压力能够理解,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正确。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是发展趋势,规避法律的行为只会增加违法成本,会给企业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会削弱企业的凝聚力。这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刘铭说:“我们一直强调,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应该和它的守法程度成正比。”所以,作为企业,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准确理解并适用《劳动合同法》,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义务,避免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防范“职场王海”的最好办法。
刘铭在总结这些“第一案”时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他相信,随着这些“第一案”的最终尘埃落定,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也会在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维权意识提高中最终确定。
(本文刊载于《中华建筑报》2008年1月15日 第19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