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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负责人:高成本维权时代有望终结
2008-2-23

高法负责人:高成本维权时代有望终结 

                        —— 中国将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刊名:《中国消费者报》财富导刊 作者:张恒瑞 版次:C2 版面:财富•商标 出版日期:2007-02-12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维权成本高,赔偿分歧大,也逐渐成为一个公认的问题。不久前记者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中国法院系统从今年开始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还在会上指出,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缩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
 

 专家观点:

曹建明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刘 铭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依法严惩侵权人

知识产权案件法律文件繁杂,技术要求精细,因此维权成本比较高。如果赔偿太低,就无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相反还会挫伤维权者的积极性。

有专家指出,过去权利人不仅要承受侵权本身带来的损害,还要蒙受高昂的维权成本,这很容易造成放纵违法者,甚至使侵权者从中牟利。侵权者付出的成本越低,继续施加侵害的可能性就越高。从一些知识产权案件不难看出,只要最终赔偿以后侵权者还有利润可赚,侵权行为就可能“阴魂不散”。所以只有给侵权者以经济上最大限度的打击,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他们才有可能吸取教训,不敢再犯。

据了解,过去5年间,人民法院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

曹建明强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才能使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

曹建明还指出,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确定赔偿额度至关重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说,权利人维权过程中,获得多少赔偿数额是权利人在寻求法律救济中比较关心的,也是权利人是否真正能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标志,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法律规定可以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张。但很多案件关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大多无法明确,只能根据侵权情节在50万元以下要求法定赔偿。目前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官行使自由裁权时,考虑的因素会很多,具有不确定性。


  刘铭律师认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有力的救济方式,对社会具有公示性。在目前相关法律关于赔偿数额不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仅仅从平衡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赔偿数额,由于知识产权维权的复杂性,会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大于其所获收益,却使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低于其侵权收益。这样显然有失公正,也达不到真正保护的目的。

  刘铭律师建议,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他进一步提出:


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


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力查处商标“窃权”


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比,商标侵权是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在维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商标“窃权”行为人可以用很低的成本,轻而易举地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有的商标“窃权”行为人明明知道最终不会享有该商标权利,却“醉翁之意不在酒”,利用程序拖长时间,以谋取非法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人员的匮乏,造成商标评审待审案件大量积压,审理期间过长,又给商标“窃权”行为人留下了对商标创立者更加长期侵害的机会。


对此,专家建议,今后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更加深入地贯彻执行《商标法》,做到既实现商标注册领域里的公正确权,又依法加强对商标“窃权”行为人违法使用他人商标所造成侵害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可以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商标“窃权”行为人除了抢注他人商标,还在市场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权利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本文载入《标盟知识产权政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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