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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法律程序
2008-1-7
                        申请商标注册法律程序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已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象征,在参与国内、国外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拥有商品(服务)的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信用及发展的保证,是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前提,构成申请人的有效无形资产。

    商标法律事务具有一定抽象性,律师结合所适用的法律、国际条约对申请商标注册的含义及基本程序作一总结。

一、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事务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办理申请商标注册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等。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含义及意义

    根据《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登记的法律事实。商标使用人需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得商标专用权及相应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如申请人商品(服务)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申请人作为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有可能存在被他人抢注、侵权争议等风险,该商标也无法真正形成申请人的无形资产。

三、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程序(该程序不包括申请过程中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及相应诉讼争议等)

1、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申请人需根据自身商业目的考虑并确定申请商标注册人。

   另外,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但对国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品(服务)商标注册没有关于必须委托具有代理资格代理人的强行性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相应商标代理组织完成。

    2、确定商标注册的具体商品(服务)及其所属类别、群组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及服务作了类别划分,共计45大类,其中商品为34大类,服务为11大类。通美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在制作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前,需先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确定拟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的类别以及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

3、确定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拟注册商标需初步判定没有违反《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等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如考虑商标国外申请注册,对拟注册商标还需了解所申请国家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4、考虑分案申请和扩大注册
   

    申请人拟注册商标如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组合组成,根据《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随意变更注册商标”的规定,应考虑是否对拟注册商标组合部分(如文字、字母、图形等)分别注册为商标,以避免他人利用该组合部分注册近似商标,侵犯申请人权益。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一类商品(服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一份申请中只能请求注册在一类商品(服务)上使用,法律仅限于对所申请商品(服务)类别使用商标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发展及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扩大注册类别,在其他商品(服务)类别申请商标注册。

5、进行商标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前,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进行字母、图形商标检索,以确定拟注册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作为是否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参考。

6、准备、制作商标申请书件

    包括制作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代理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明等。

7、递交商标局,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排除要求优先权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综上,基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实践,正常情况下(排除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及相应诉讼争议等),国内申请商标注册,在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后,经过初审,公告等程序,约15个月会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申请续展注册。

四、关于商标国外注册

   如考虑申请国外商标注册,可以考虑如下途径。

1、 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仅限于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注册申请,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 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商标注册程序相对简化,并能降低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和成本。
 

    但办理马德里协定国家注册的前提条件是该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国家注册的前提条件是该商标已在我国申请,取得《受理通知书》。

    正常情况下,商标国际注册一般在申请之日起1年或1年半完成。

2、逐一国家进行商标国外注册

    申请人需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直接到国外国家或地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一般是1年半到2年)。
   
    上述工作可由申请人自已完成,也可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完成(不包括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但需申请人在申请主体、注册商品种类、注册范围等做出有效决定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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