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的微博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夹
北京刘铭律师网  
  Home   /   法边涂墨

法边涂墨 | News



“第一财经”频道《经济观察》栏目部分访谈内容
2007-8-14

第一财经”频道《经济观察》栏目部分访谈内容

背景事实:

在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倡导下,北京市版权局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攻关,在全国率先建成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下称:登记平台),成为我国首个开展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工作的城市。

2006年4月26日下午,国家版权局及相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崇尚科学,保护正版——北京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第一财经”频道作为专业财经媒体,针对目前数字化作品侵权现状,及该登记平台启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围绕律师所代理的刘LC诉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公司、沈阳居易置业公司、沈阳日报社摄影作品侵权案;陈H诉清华大学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中关村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案等典型案例进行了专题访谈。

该节目以《给作品上“户口”》为题于2006年6月2日、3日、4日在“第一财经”频道《经济观察》栏目播放。

现将节目中部分访谈内容作整理:

“第一财经”:您能否对“数字化作品”及北京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作一介绍,并举例您代理过的比较典型的数字化作品维权案件。

刘铭所谓数字化作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CD、LD、VCD、DVD等。目前,数字化作品包括作品自产生时起就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原生数字作品,也包括对传统纸质媒体、电子媒体作品的数字化而产生的派生数字作品。

登记平台可以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进行数字水印加密等。同时,该平台可以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认证、执法取证,具有示权、确权、维权的功能。

登记平台的启动更多还是针对互联网的发展,为规范、服务互联网中存在、传播的数字化作品而设置。该登记平台在规范网络数字作品交易、传播及使用的市场秩序上,在推动数字作品版权产业的发展上有一定意义。

代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很多,其中刘LC诉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公司、沈阳日报社摄影作品侵权案及陈H诉清华大学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中关村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数字化作品侵权案件。

2005年9月19日,刘LC先生将摄影作品《给你点颜色》发表在“色影无忌”网。北京盛联阳公司以该作品为主要内容制成沈阳居易的商品房销售商业广告,以整版方式登载在《沈阳晚报》上。该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侵犯了作者对该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下,中央党校组织23位省部级领导进行了对该案审理进行旁听,以号召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该案由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审理,最后调解结案。

陈H诉清华大学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中关村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案,也是典型的数字作品侵权案,陈皓作为IT专业人员在中国软件网上写了《编程修养》、《用GDB调试程序》、《跟我一起写Makefile》等文章,被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相应被告侵犯了陈H的署名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利,该案已于2006年4月14日在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这些都是典型的数字作品侵权案,刘LC作品侵权案属于对作者派生数字作品的侵权。陈H作品著作权案,是直接对陈H原生数字作品的侵权。

第一财经”:数字版权维权案件与百姓生活联系紧密吗?

刘铭数字作品侵权、维权离大家并不远。科技发展很快,互联网是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基于互联网形成、存在的作品,比如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网络文学、博客文章、彩信等都是数字作品。人们已经习惯将图片、文字作品上传到网上(比如很多人在写博客),并直接在网上使用、传播所需作品。互联网资源不是“免费的午餐”。基于网络存在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使用作品就要经权利人的同意,要署作者名字,要支付报酬,否则就是侵权,权利人就可以维权。目前,基于互联网产生、存在的数字化作品是“海量”的,网络数字作品侵权现象也可以用“海量”来形容。

第一财经”:您认为该平台能够为您代理类似的诉讼提供哪些帮助?

刘铭数码作品著作权人如通过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维权,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举证规则,当事人首先要证明自已是该作品的权利人,是适格原告。但是很多数字作品,比如数码摄影作品、在网上直接形成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没有底稿、原件,没有取得权利的证明,一旦发生侵权,进入诉讼,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已是作品的权利人。这往往是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侵权人主要抗辨的理由。

但如果著作权人将数字作品在登记平台中作了登记,对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确权,那么在侵权诉讼救济过程中,就能在确定作者身份上提供有效证据,对律师代理工作中会有很大帮助。

第一财经”:目前您代理数字维权案件感到遇到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有没有可能解决的渠道?

刘铭在数字作品维权诉讼中,一方面存在技术性的障碍。在著作权诉讼过程中,根据举证规则,你首先要证明自已是权利人,要确定适格的被告。但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当事人在证明自已身份、在确定谁是真正侵权人及主体资格上,以及在选择管辖法院上,都基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而存在一定技术上的困难。

另一方面,我认为在法制环境上存在一定障碍。目前数字作品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赔偿额度在法律上弹性很大,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在确定支持赔偿额度上比较慎重,更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认为如果在确定赔偿额度上对权利人保护得过高,会造成权利人争先恐后维护自己网上传播作品权利,会漫天要价,甚至造成有人以赢利为目的坐等他人侵权牟利。

在目前网络侵权行为“海量”情形下,对权利人赔偿额度支持过高,会加重司法资源的压力,也使诉讼救济偏离法律本来的目的和精神。更不利于网络信息传播及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所以,在很多个案中,侵权赔偿数额并不高。

但我认为,如果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大于其通过诉讼救济所获收益,也会使权利人对维权产生顾虑,司法部门上述的倾向性观点及实践对数字版权作品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有阻碍和滞后的消极作用,也不利于社会规则的维系。

技术性的障碍可以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解决;法制环境的障碍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

“第一财经”:您觉得现在大众对于数字版权作品的维权意识如何?您作为资深律师是否可以给大家一种提醒。

刘铭现在很多著作权人已能够意识到自已的权利被侵犯,也考虑主动去维权。但另一方面因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权利人不知道怎样去保护自已的权利、怎样去防范侵权风险,遇到侵权也不知道怎样去救济。而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目前司法理念及实践中,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很大,甚至大于其维权收益,这种诉讼救济结果的公示性造成很多著作权人存在维权顾虑,真正采取行动的并不多。

我希望作为著作权人一方面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意识和侵权防范意识,比如做一些证据保存的工作;另一方面权利人也应具备维权意识,权利是你的,凝结着你劳动和智力成果,为什么不去珍惜呢。

另外,侵权人也要形成自律意识,要改变使用“免费的午餐”是理所应当的心态和想法,要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所需要作品。其实通过正规合法的方式获取作品比侵权获取作品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成本要小得多。

我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能慢慢确立好的规则和环境,最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意识和习惯。
……
(其他略)

2006年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备案号:冀ICP备2021003412号 
(网页仅用于部分公开资料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