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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弗戈博达媒体集团(中国)《FOTO-VIEDO》杂志采访部分内容
2008-1-7

德国弗戈博达媒体集团(中国) 《FOTO-VIEDO》杂志
采访部分内容



 LL(《FOTO-VIEDO》记者): 关于您代理的刘LC诉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沈阳日报报业集团摄影作品侵权案。中共中央党校组织全国23位省、部级领导对该案审理进行了旁听,使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能否提供一些其他与该案类似的数码照片侵权案的经典案例,最好是10大案例,其他网络侵权案也可以,并能否作一简单归纳、总结。

刘铭: 近几年来,网络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格权纠纷等领域都会涉及到。但并没有“十大案例”类的相关总结,单独就数码照片侵权的案例还没有找到,很抱歉。

数码照片侵权属著作权纠纷。我查阅了近几年来的相关案例,如仅就网络著作权纠纷归类的话,按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查找了相应典型的案例。

第一类型是侵权人将他人在报刊、书籍等纸质媒体和以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中的作品,在网络上使用,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此类侵权行为非常普遍。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1999年6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和毕淑敏六位作家,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许可就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在网上,侵犯了他们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曾轰动一时。该案在北京法院网上可以查到(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如果需要,我也可以提供具体内容。

女作家母碧芳是国家一级作家,现任沙汀文学艺术院常务副院长、巴金文学院院士,发表过长篇小说《惑之年》《无雨的日子》等,许可网站刊载了其文章。母碧芳也曾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状告12家网站,许多媒体作了报导,我曾代理过其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第二类型是,侵权主体将他人的网络作品刊载在以报刊、书籍为代表的纸质媒体和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电子媒体中,侵犯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应著作权。

其中典型案例是1999年的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这是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法院相应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在刘LC诉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沈阳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中,也属于此种类型,刘LC是其所拍摄摄影作品“给你点颜色”的著作权人,享用相应的著作权,将其发表在网上,供网友交流和学习。三被告从网上下载作品,制成商品房销售广告登载在报纸上,没有表明权利人身份,未支付报酬,并违背权利人意愿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权利人的著名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种类型是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比较出名案例是北京瑞得(集团)公司诉四川东方信息服务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

网络侵权案例很多,如需要我可以进一步提供详细内容。

数码照片在著作权中属于摄影作品,涉及该类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在传统著作权纠纷中大量存在(我在办理刘LC案中找了一些,提供给你)。因数码照片的摄影作者大多在一些摄影网站上交流和互相学习,在网络摄影作品侵权中以上三种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都会存在,也很普遍。比如该著作侵权案。

ll能否谈一下您代理这起诉讼的想法和感受。

刘铭: 刘LC案在摄影作品侵权行为中有一定代表性。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除案件本身,也基于此案在著作权保护的促进上作了一些工作,从而使该案有了更多的社会意义。

代理该案,首先还是法律上的思考: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侵权事实很明显,但涉及到所有摄影作品侵权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比如,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获得多少赔偿数额是权利人在寻求法律救济中比较关心的,也是权利人是否真正能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标志,但此类案件大多无法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张权利,只能根据侵权情节在50万元以下要求法定赔偿。目前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官行使自由裁权时,考虑的因素会很多,具有不确定性,使著作权人在维权时存在一定顾虑。所以,应针对此类案件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针对目前在网络中文字、音乐、摄影等作品使用的无序性,如果能建立基于网络特性的强制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及相应配套管理,这对著作权的保护、对互联网的发展是具有双赢作用的。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取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在国家倡导“加快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下,也取得了国家领导基于此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支持,使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通过该案,很多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具有了维权的意识,也使很多习惯于享受“免费午餐”的侵权人加强了自律意识,该案对摄影艺术的发展,对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起到一定作用,这让我感到很欣慰,感到我们的努力很有价值。

通过代理刘LC案等相关著作权案件,觉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方式,对社会具有公示性。在目前相关法律关于赔偿数额不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仅仅从平衡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赔偿数额,知识产权维权的复杂性会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大于其所获收益,却使侵权者侵权成本低于其侵权收益。这种司法救济结果的公示性某种程度上会阻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最后,希望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制的进步同经济的发展能尽快统一起来,构建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

(其他略)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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