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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点让企业步入市场经济中级阶段
2010-5-11

五大亮点让企业步入市场经济中级阶段

采写/整理《科技日报》记者陈彬

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有学者称,现在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入了中级阶段。
  

在请有关专家学者解读的同时,我们还在正文后附上了该法试行时的相关条文,以便读者更好地认识这部法律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专家


李曙光 《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 铭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 伟 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产业咨询部经理

储育明 安徽大学教授、《公司法》研究专家
  

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刘铭:原《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该规定立法滞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难点和弊端,已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和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管理人主要是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负责管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的人,应是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其更倾向于对债权人负责。
  

储育明:这一变化对破产清算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突出破产清算的公平性,中介机构相对而言与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债权人并无直接利益联系,能够更公平地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二是突出破产清算的专业性,毕竟破产分配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务;三是突出破产清算的公正性,相关中介机构在清算业务和法律事务方面更为熟练,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破产法律精神,公正地处理破产清算事务。
  

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原来对于企业实行的政策性关闭破产规定,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
  

储育明:政策性破产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一制度的退出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破产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公平保护。对国有企业而言,政策性破产制度的退出,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职工保护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职工利益保护方面的积极意义。
  

李伟:从新的企业破产法来看,对于国有企业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重心有影响,新的破产法反映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进退调整的市场化取向,国有企业经营将更加注重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维护,更加注重基于市场竞争对人、财、物等相关资源的动态调配,而不再是以职工稳定为重心;二是将更加有利于国有企业自身的进退调整,计划体制遗留的员工身份问题是制约国有企业进退的关键问题之一,新的破产法剔出这个因素有利于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并购进行调整;三是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有积极促进,增强了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能力,对于国有企业而是积极有利的。
  

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李曙光:随着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几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其接管、托管或破产清算、重整事宜,要分别报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新《破产法》规定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等,然后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刘铭:根据法理依据,担保债权应优先于职工债权,该规定符合《破产法》立法目的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职工债权应从源头解决,如企业高管个人对企业所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拖欠职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等。
  不过,在解决具体的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时,还将以新法出台的去年8月27日为界线,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在此之前已经破产的企业,仍将按照原规定进行清偿,以职工的债权为优先。据统计,目前我国还有约2000多家国有企业正等待实施政策性破产,最后一批破产项目已于上月初审结束;预计到明年,政策性破产将彻底成为历史。
  

李伟:担保债权优于职工债权,其实也是顺应市场经济,把国有企业连带职工作为一个主体来看待的政策安排,体现一种外债优于内债的概念,是体现对外负责的态度,仍然是体现债权人利益之上的市场经济经营理念。
  

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李曙光:新《破产法》将大大提高公正公平的清算程序的效率。同时,新《破产法》中有关程序中止、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的规定,将成为遏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和恶意破产现象的制度屏障,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债务的功能。
  

刘铭:《破产法》本身关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概括,可操作性并不强。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依据《破产法》本身规定外,还要根据其具体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相关链接
  《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所规定的相关原则的条文:关于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 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对法院受案后至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之前这一阶段的破产财产应如何保护,该法未作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破产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沉重的社会负担的一个缩影。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关于偿还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面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
  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也暴露了中国现有金融机构潜在的破产危机,而且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大量发生。


  关于“假破产真躲债”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新《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章链接http://www.stdaily.com/gb/misc/2007-06/10/content_6807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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