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挺“墓穴闲置收费”成被告
2014-09-24 03:42
本报讯(记者高健)租赁墓穴后如果不使用,每年要交纳总价5%的闲置费,鄢先生觉得这一合同约定不合法,提出投诉,但市发改委支持了墓地的这一规定。为此,鄢先生把市发改委告到西城法院,公墓方作为第三人昨天也一同坐到被告席上。
鄢先生说,其于2011年与公墓方签订了《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设施总价为8.8万元。合同中还有一条:公墓租赁若超过一年未安葬,则须收取墓地闲置费,为总价的5%。一年之后,鄢先生并没有安放骨灰,按照合同规定,其需向墓地方交纳闲置费。“我与公墓方签订的是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双方是承租关系,在这期间,公墓方有义务对我的财产进行维护和管理。”鄢先生认为,既然墓地已经出租,就不存在闲置一说,更不应当再交墓地闲置费。
市发改委的律师答辩称,在接到鄢先生投诉后,市发改委作出被诉答复,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
公墓方则表示,原告交纳闲置费是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的,鄢先生理应遵守。此外,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续租手续的空白寿穴,在闲置期间,由承租者每年按占地租赁费5%的标准,向公墓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因此,公墓收取闲置费是合法合理的。代理人提出,之所以要收取这笔费用,除了是公墓的管理和维护成本,更重要的是节约土地,防止有人转租空置墓穴,从中牟利。
据悉,2001年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但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此案中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本案中,只涉及地方条例,法律位级较低。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