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作为百年学府,受到公然诽谤,名誉在短时间内迅速下跌……”法庭上,北大的律师痛心疾首,并拿出多份公证过的网页证据。“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邹恒甫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9时19分发的这条微博,经公证,仅仅3天就被转发69601次,评论17812条,在这些网友的评论中,只有6条表示中立,认为应该进行调查,其他的没有支持北大的。律师认为,这足以证明北大名誉受到了极大冲击,邹恒甫应该在多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不得少于三次,这样才能弥补这一伤害。
另一原告梦桃源公司也认为,邹恒甫所发微博毫无事实根据,纯为一己私利,编造谣言,耸动视听,无视法律,漠视甚至故意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到了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的程度。
“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全部驳回。”邹恒甫的律师一上来就亮明观点。这位律师表示,邹恒甫批评的是北大个别人的生活作风问题,不是法人问题,北大不能代表个人打官司。同样,邹恒甫的言论只涉及梦桃源个别服务员,而且其批评的目的是督促北大管理层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
“网友的评论针对北大,不等于被告的言论针对北大。”律师称,如果北大不满网友的评论,应该告网友去。
对此,北大的律师回应:“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告微博中涉及到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这句话,直指北大,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
在邹恒甫看来,自己曝光北大,是“出于对高等教育的担忧,对师风学风的关心”。其律师拿出邹恒甫事后的一些言论来支持这一观点。“只查梦桃源是舍大取小……我要谈的是整个中国的教育问题”,“我要挑战现行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挑战不务正业的学术界”。
“本案发生之后,北大收到了很多相关举报材料,证明被告没有捏造事实。”邹恒甫的律师此言一出,立刻遭到北大和梦桃源方面的一致反对。“邹恒甫说为中国教育事业好,为教育事业着急才发表微博,但恶意诽谤的行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北大律师不否认北大收到了举报材料,而且确实有一些教授“落马”,但是这和梦桃源事件无关。
“公司的服务员平白无故‘中枪’,她们的清白受到了严重损害。”梦桃源代理人告诉法官,邹恒甫把梦桃源餐厅描写成淫乱场所,其用词可用下流形容。餐厅本有68名女员工,如今已经走了65人,“她们大多来自湖南乡村,努力工作,挣的是干净的工资,难道因为服务员的社会地位卑微就可以肆意侮辱她们吗?”原告代理人义愤填膺地质问。
法官也向邹恒甫的律师发问:“被告在微博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律师回答:“是被告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法官追问。
“有,但是不提供。”律师的回答令审判席和旁听席上的众人皆为之一愣。
最终,两原告均表示不求经济赔偿,只主张邹恒甫公开道歉,恢复名誉。但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1、北大能否作原告有争议
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满足侵权三要素,就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三要素包括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刘铭认为,此案中,邹恒甫发表没有依据的言论,导致网友攻击北大,可以由此判断北大名誉权受损,北大有权提起诉讼。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则持反对观点,他认为侵权主体必须明确,才能提起诉讼。举例说,假如有人在网上攻击某个地域骗子多,该地方政府总不能提起诉讼吧?可是,邹恒甫既没有指名道姓说出具体某人,实际上又使北大的声誉受到了影响,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戴福认为,应该视为没有受害人,但是假如邹恒甫的言论危害了社会秩序,那么司法机关应动用公权力予以制止。
2、正常监督必须有事实支撑
对于正常监督和恶意诽谤的界限问题,刘铭和戴福两位律师的观点近乎一致。
“主观善意,言行负责,事实依据,程序合理。”刘铭对正常监督下了十六个字的定义。
“有证据最重要。”戴福认为,批评某人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如果能拿出证据,那么其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即使其中有不实成分,也不应被处理。但如果道听途说、无中生有,那么就应视作不具备主观善意。
“两者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刘铭指出,正常监督应该敦促被监督对象改正错误或有利于解决问题,具有较好的社会公益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如果是恶意中伤,则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利于安定团结。
2014年01月21日03:10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