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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法国SDMO柴油发电机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008-1-7

关于购买法国SDMO柴油发电机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非诉讼代理记实


代理项目简介:


北京T公司是美国J集团在中国独资拥有的子公司,基于生产需要,需购买SDMO配套柴油发电机组。SDMO柴油发电机组是欧洲规模最大的发电机组生产厂商,法国西部电力公司严格按照内燃发电机组的国际质量认证标准ISO8528所生产。目前,SDMO柴油发电机组在国内有多家代理商。T公司经过了解、选择,确定向江西TH股份有限公司发电设备营销中心北京KF技术有限公司来购买,TH科技公司为SDMO国内代理商,对其所销售的SDMO柴油发电机组承诺质量保证及终身技术支持。

T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希望购买SDMO柴油发电机组能根据《外商企业法》关于“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物资减免税”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希望在购买该设备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等争议,由国内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根据该交易情况及T公司的交易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为该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国际货物交易进行了操作,起草了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了解交易背景及交易目的。

2005年5月未,T公司称因北京夏季限制电量供应,影响生产,公司需要购买成套SDMO柴油发电机组。该设备价值248000元美金,金额较大,希望律师能基于公司的交易目的及交易的实际情况帮助设计交易方案,起草合同。

律师初步了解公司购置SDMO柴油发机组的相关情况及公司交易目的。

由于北京夏季限制电量供应,造成公司不能持续进行生产,需要购买柴油发电机组,并选定了SDMO品牌。SDMO柴油发电机组在中国有许多代理商,T公司初步选择、确定了向T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H股份公司)发电设备营销中心北京KF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KF公司)购买,TH公司发电设备营销中心KF公司称其根据法国西电亚太有限公司(下称:法西电公司)的授权,为法西电公司关于所销售SDMO柴油发电机组在中国的代理商,负责销售SDMO及提供技术服务。法西电公司是法国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销售商,其公司在新加坡注册。TH公司与KF有限公司从法国西电亚太有限公司购置的SDMO发电机组现已运至北京海关,待报关提货。T公司已与TH股份公司营销中心KF有限公司达成了关于购置该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初步交易意向。

T公司希望能根据《外资企业法》关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通讯生产管理设备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的规定,在购买该SDMO柴油发电机组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所获知信息,律师对交易情况及交易方案作了初步分析:

鉴于T公司希望购买SDMO柴油发电机组,并希望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希望KF公司能承担全部合同义务及责任。

首先,TH股份公司销售中心FK公司与法西电亚太有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与法西电已形成了关于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该SDMO柴油发电机组已运至北京,待报关提货,现合同还未履行完毕。T公司此时购买该设备,其实是一种关于该SDMO柴油发电机组债权债务的转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债权债务转让,需经过法国西电亚太公司的同意,如获得同意。法国西电亚太公司可以与TH(FK)公司、T公司形成三方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协议。并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三方的权利义务。该债权债务转让,未改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T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其次,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TH(FK)公司应承担的维修、技术服务责任,也可以同TH(FK)公司另行拟定相应合同。但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要求,在TH(FK)公司已转让债权债务,只提供服务情况下,要求TH公司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不符合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性要求,有违合同的公平与对等性原则。但可以通过保证条款、约定相应解除条款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实现权利救济及规避风险。

律师根据以上分析出具了初步的法律意见书

二、对交易事项尽职调查,

律师根据所获知的信息,对该国际货物交易情况作了分析,但在最终确定交易方案及正式撰写合同文本之前,还需要对交易主体资格,合同标的等情况作尽职调查。律师根据所了解情况出具了调查提纲并作了说明,要求审查以下事项:

1、需明确法西电公司的主体资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指签定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享受者和义务承担者,决定着合同的生效性。签定合同前必须知悉法西电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明确法西电公司的国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业务范围等情况。为获知、查清以上信息,律师要求TH(FK)公司提供法西电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关文件、资格证书等。同时要求提供者保证其真实性。

2、在交易过程中,一直是FK公司工作人员在与T商谈,而法西电公司关于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授权代理商为TH公司。TH股份公司与FK公司的主体情况不明,需明确TH股份公司与KF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主体资格情况,以确定谁具有最订约资格和履约能力,以最终确定签定合同的适格当事人。

3、了解关于法西电公司与TH公司(或FK公司)对该合同项下标的物柴油发电机组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情况。了解关于合同项下柴油发电机组情况:是否为限制性进口机电产品;是否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否存在除合同约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通过调查得知:

法国西电亚太公司为法国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销售商,在新加坡注册;TH股份公司为SDMO在中国的代理商,有相应的授权证书。而FK有限公司并非FK有限公司的分公司,TH股份公司与 FK有限公司分别为不同的独立法人。在此情况下,如果签定SDMO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只能以TH股份公司作为合同主体;SDMO柴油发电机组不是限制进出口产品,T公司具有进出口权利。

但在律师要求TH股份公司出具法西电与其关于购买SDMO柴油发电机合同时,TH股份公司称因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向第三人出示其合同,目前对该柴油发电机组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三、最终交易方案

通过尽职调查,江西TH股份公司因保护商业秘密原因不提供其与法国西电亚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SDMO柴油发电机形成的合同关系,TH股份公司与法西电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此种情形下,T公司不明确基于原SDMO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享有哪此权利,还需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作SDMO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基础。
为了促成交易成功,律师根据所获知信息及T公司的交易目的重新确定交易方案:

TH股份公司作为法西电关于SDMO柴油发电机组在中国的代理商,其从法西电公司所购置的SDMO柴油发电机组还处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该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所有权还处于权利待定状态。如果能将法西电公司与TH股份公司作为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共同出卖人与T公司签定买卖合同,仍然不会改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T公司仍然可以享受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同时,还可以通过该合同约定法西电公司与TH公司的连带责任,以达到T公司的风险防范目的。

如将法西电公司与TH股份公司作为标的物的共同出卖人,其对合同标的物SDMO应有共同所有权和处分权。而法西电公司与TH股份公司只形成合同关系,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物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权利属于待定状态,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合同标的再行转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类似债权债务的转让,但实质又不同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债权债务转让是经债权人同意后,签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并生效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其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作为共同出卖人,将合同标的再行转让,共同出卖人对合同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行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及法西电公司与TH股份公司对标的处分权情况,该交易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而且能实现T公司的交易目的。

基于新交易方案,重新确定了将法西电公司及TH股份公司作为共同出卖人,对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再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基于此方案已设计了合同框架,初步起草了合同条款。

四、起草合同文本。

根据所确定的交易方案按照有利于交易的风险防范及权利救济,有利于T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起草了合同条款。

首先,基于对法西电公司及原合同的所知道的信息很少,而且大多来自于TH股份公司。此种情况下,律师在合同中作了大量“鉴于”和“保证条款”。

在“鉴于”条款中明确法西电公司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签定、履行合同的权利及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明确TH公司在中国大陆指定的存货机构之一,并负责法国SDMO柴油发电机组系列产口在中国大陆的推广、质保、维修;明确合同项下标的物情况;明确法西电与TH股份有限作为共同卖方;明确法西电公司与TH股份公司共同承担标的物的质量担保义务及权利担保义务。并要求出卖方对鉴于条款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对承担连带责任等作出保证等。

关于付款方式考虑选择电汇(T/T),此种付款方式对T公司比较有利;

关于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中关于冲突规范的相关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同时,对货物交付、单据交付、风险承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也以维护T公司利益的原则作了明确约定。并明确选择了适用CIF国际贸易术语。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因国际司法管辖复杂,如果不订有仲裁判条款,发生争议以后,法院未必有管辖权。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是国际惯例,而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多由资深律师及专家教授组成,其素质高,如发生争议,有利于争议的公平、公正解决。所以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过以上主要条款的约定,完全可以实现T公司关于SDMO柴油机发电机采购中的风险防范及权利救济。

起草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律师又就购置配合SDMO柴油发电机组使用的双电源转换开关ATS设计起草了以KF公司及TM公司为合同当事人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R买卖合同》。

 

五、正式商定合同。

经过几个工作日的精心准备,律师起草了《SDMO柴油机发电机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R买卖合同》。T公司将律师起草的合同文本发送TH(FK)公司。TH(FK)公司也很慎重,对合同认真审议。经过近半个月,才作出回复,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将电汇(T/T)改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合同主要条款只作了简单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不经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在国际贸易中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双方基于对自身的风险防范,在付款方式上争议较大,TH(FK)公司希望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T公司则坚持货到后以电汇方式(T/T)付款。双方为此又经过了近一月的协商、谈判。SDMO柴油发电机组的销售在中国有多家代理商,而且产品销售多为“买方市场”,T公司采取了“冷处理”的办法处理争议。最终,TH(FK)股份公司做出让步,在付款方式确定为:电汇方式(T/T),同时,T公司也同意在对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0%的质量履约保函后,先支付30%货款。

该交易方案、合同文本经双方协议最终确定落实,但在准备正式签署合同时,却因TM公司情况变化导致合同签署暂时搁浅。

因该交易操作过程中法律关系的相对复杂性和代表性,律师对该交易中的法律服务作此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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